【轉知】數位發展部公告訂定發布「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條文、附表及對照表1份,及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1月19日新北府研資字第1152430219號函辦理。
二、數位發展部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配合停止適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三、明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審查程序、風險評估、情資分享、使用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供各機關依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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