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轉知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具結書」、「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非正式公務人員(不含約聘僱人員)具結書」及「問答集Q&A」各1份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458664171號書函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查本府105年5月24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50828617號函略以,為使本府所屬各類人員均能遵守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相關規定,避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各機關學校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應填具具結書,現職人員部分則每2年定期調查,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情。基此,請各機關學校續依上開105年函及旨揭修正後之具結書,辦理新進人員及現職人員具結事宜。又所屬人員填載之具結內容,各機關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公務員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即應依法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查本府105年5月24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50828617號函略以,為使本府所屬各類人員均能遵守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相關規定,避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各機關學校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應填具具結書,現職人員部分則每2年定期調查,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情。基此,請各機關學校續依上開105年函及旨揭修正後之具結書,辦理新進人員及現職人員具結事宜。又所屬人員填載之具結內容,各機關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公務員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即應依法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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